移民签证与非移民签证详解
在美国签证体系中,移民签证和非移民签证分别用于长期和短期的不同需求。本文将详细介绍各种签证类型,方便读者了解各类签证的申请条件及其用途。
目录
- 一、亲属类移民签证(Family-Based Immigrant Visas)
- 二、职业类移民签证(Employment-Based Immigrant Visas)
- 三、特殊类移民签证(Special Immigrant Visas)
- 四、非移民类签证(Non-Immigrant Visas)
- 五、学习类签证(Student Visas)
- 六、杰出技能类签证(Extraordinary Ability Visas)
- 七、受害者/犯罪类相关签证(Victim/Crime-Related Visas)
- 八、其他签证(Other Visas)
一、亲属类移民签证(Family-Based Immigrant Visas)
IR类(Immediate Relative Immigrant Visas)
- IR1/CR1:美国公民的配偶。IR1适用于结婚满两年的配偶,CR1适用于结婚未满两年的配偶。
- IR2/CR2:IR1或CR1签证持有人的21岁以下未婚子女。
- IR3:美国公民在国外领养的孤儿。
- IR4:美国公民在美国领养的孤儿。
- IR5:21岁以上的美国公民申请父母团聚。
F类(Family Preference Immigrant Visas)
- F1:美国公民未婚子女及其未成年子女。
- F2:美国绿卡持有者的配偶、未成年子女及未婚子女(21岁及以上)。
- F3:美国公民的已婚儿女及其未成年子女。
- F4:年龄至少21岁的美国公民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。
二、职业类移民签证(Employment-Based Immigrant Visas)
EB-1
- EB1A:杰出人才,无需雇主。
- EB1B: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。
- EB1C:跨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。
EB-2
- 高等学位外国专业人才或特别能力人才。需雇主(NIW国家利益豁免除外)。
EB-3
- 非技术劳工。需雇主证明劳工短缺。
EB-4
- 宗教人士签证。
EB-5
- 直投项目:100万美金创业或50万美金在TEA创业,需直接雇佣10个全职员工。
- 区域中心项目:100万美金或50万美金在TEA参与项目,间接雇佣10个全职员工。
三、特殊类移民签证(Special Immigrant Visas)
- SD/SR:宗教工作者签证。
- SQ:为美国政府工作的阿富汗人/伊拉克人签证。
- DV:多元化移民签证。
- SB:因未能持续居住导致永久居民身份失效者的重新入境签证。
四、非移民类签证(Non-Immigrant Visas)
旅游/访问类签证(B类)
- B1:商务访问签证。
- B2:旅游访问签证。
- B1/B2:商务/旅游签证。
过境签(C类)
- C1:美国过境签证。
- C2:过境去美国纽约总部的外国人。
- C3:过境的外国政府官员及其随从。
机组人员签证(D类)
- D:海员/飞行员签证。
工签类
L类(跨国企业派遣签证)
- L1A:高管派遣。
- L1B:技术人员派遣。
- L2:L1签证持有者的配偶和21岁以下未婚子女。
H类(雇主类工签)
- H1B:工作签证,适用于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人士。
- H1B1:自由贸易协定专业人士。
- H1C:护理工作签证。
- H2A:农务人员签证。
- H2B:技术或非技术工人签证。
- H3:临时受训人员签证。
- H4:H1/H2/H3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及未满21岁的子女。
E类(贸易投资签证)
- E1:贸易者签证。
- E2:投资者签证。
- E3:适用于澳大利亚国民及其子女(E3D)。
P类(文艺体行业的杰出人才签证)
- P1:运动员及文娱团体成员。
- P2:交流活动的艺术家和演艺人员。
- P3:独特文化活动的表演艺术家或演艺人员。
- P4:P1/P2/P3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及小孩。
R类(宗教工作者签证)
- R1:宗教工作者签证。
- R2:R1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和未满21岁子女。
G类(国际机构工作者签证)
- G1:国际机构常驻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。
- G2:国际机构其他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。
- G3:未被美国承认的外国政府代表及直系亲属。
- G4:国际组织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。
- G5:G1-G4签证持有人的随行人员。
A类(政府工作者签证)
- A1:大使、部长、职业外交官及其直系亲属。
- A2:其他外国政府官员和员工及其直系亲属。
- A3:A1/A2签证持有人的随从人员及直系亲属。
I类(新闻工作者签证)
- I:新闻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满21岁未婚子女。
OPT(实习签证)
- OPT:美国毕业的F1留学生毕业后申请的实习签证。
五、学习类签证(Student Visas)
F类(国际留学生签证)
- F1:全日制在美国读书的国际生。
- F2:F1签证持有者的配偶或未满21岁子女。
- F3:对加拿大和墨西哥人的语言培训项目签证。
J类(访问学者签证)
- J1:交流访问学者签证。
- J2:J1签证持有人的配偶或未满21岁子女。
M类(培训类签证)
- M1:非学术或职业教育机构的学习、培训签证。
- M2:M1签证持有人的配偶或未满21岁子女。
- M3:只发放给加拿大或墨西哥学生。
Q类(文化交流活动签证)
- Q1:国际文化交流短期签证。
- Q2:为爱尔兰和平项目参与者设立的签证。
- Q3:Q2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及21岁以下子女。
六、杰出技能类签证(Extraordinary Ability Visas)
O类(杰出人才签证)
- O1:杰出人才签证,适用于科学、艺术、教育、商业、体育等行业的杰出人士。
- O2:O1签证持有人的助理或随从人员。
- O3:O1和O2的配偶及未满21岁子女。
P类(文艺体杰出人才签证)
- P1:运动员或娱乐组合成员。
- P2:参加交流活动的艺术家或演艺人员。
- P3:独特文化活动的表演艺术家或演艺人员。
- P4:P1-P3的配偶和21岁以下子女。
七、受害者/犯罪类相关签证(Victim/Crime-Related Visas)
T类(人口贩卖受害者签证)
- T1:人口贩卖受害者签证。
- T2:T1签证持有者的配偶。
- T3:T1签证持有者的子女。
- T4:未满21岁T1签证持有者的父母。
- T5:未满21岁T1签证持有者的18岁以下未婚兄弟/姐妹。
U类(刑事犯罪受害者签证)
- U1:刑事犯罪受害者签证。
- U2:U1签证持有者的配偶。
- U3:U1签证持有者的子女。
- U4:未满21岁U1签证持有者的父母
- U5:未满21岁U1签证持有者的18岁以下未婚兄弟/姐妹。
S类(犯罪线索提供签证)
- S5:提供犯罪组织关键信息的签证。
- S6:提供恐怖组织关键信息的签证。
- S7:S5/S6签证持有者的家庭成员。
八、其他签证(Other Visas)
- NATO: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成员国代表及其家庭成员。
- TN/TD: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专业人士签证。
- V类:绿卡持有人的家庭成员在等待移民排期时申请的签证。